打工卖假药犯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时间:2019/4/15 14:47: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蔡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经营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通过查阅分析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的数额为七十三万余元,且被告人存在从犯、立功两个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仅有“分装”,而无“寄售”,犯罪参与度较低。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七十三万余元,不应包括案发时被查获的药品二百三十万余元。

三、被告人是打工人员,来北京后一直没有拿到工资,仅由其他同案提供一些生活补助,违法所得数额很低。

四、被告人存在从犯和立功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是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综上,被告人在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七十三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极低,犯罪参与度低,不应认定为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另外,公诉机关已认定同案的查某某、王某等五人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时间比查某某、王某二人短,犯罪数额也比这二人低,且存在从犯、立功、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蔡某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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