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9/4/9 10:24: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案件简介: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董某婚后多次发生矛盾并致分居满两年,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上诉人董某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忠实义务,未认定其存在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一审判决对不动产物权及相应租金权益的处理未能充分体现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未认定董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其账户内存款、未对上诉人予以补偿等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被上诉人董某要求分割车辆,返还其个人及母亲吕某的贵重物品,分割王某名下公积金、存款及股票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案件分类:民事类  离婚纠纷

案件标签:离婚,违背忠实义务,遗弃虐待家庭成员

审理程序:二审

本案的焦点法律问题:

1.被上诉人董某与第三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上诉人王某提出的被上诉人董某和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忠实义务纯属捏造,该事实不存在,自然不构成违背忠实义务。一审未认定董某存在遗弃、虐待家庭成员,事实与法律适用均正确。

2. 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房屋为董某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且房屋登记在董某名下,贷款的尾款为董某的母亲吕某支付,王某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只占很小的份额。董某一审期间所有的银行账户流水都已经提供给法院,王某也通过法院进行了调取,其不存在隐匿、转移账户内存款的事实。

3.子女抚养费应该给多少?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关于抚养费,董某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生活费都是依赖母亲吕某的接济以及收取租金过日子,王某要求二审改判每月支付3.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可编写的问题

1.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探望子女吗?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 离婚时,如何让另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5.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财产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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