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妨害公务案
时间:2019/4/8 16:22: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张某妨害公务案

案情:被告人张某于20161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某小区内,因房产纠纷与其子张小某互殴。张某为及时解决问题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张某拒不配合,先后对民警甲、乙等人使用暴力予以阻碍、抗拒,致甲:“右胸软组织挫伤、左小腿软组织挫伤”,致乙:“右手小指、右膝软组织挫伤”。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62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3月以妨害公务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本案审理结果是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张某,研究分析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议。

一、该案系由家庭纠纷引发,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张某与其妻子何某于2010年取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某小区一房屋所有权并长期居住,20152月其子强行闯入房屋并拒绝搬离。2015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张某系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某小区该房屋的权利人,判决其子张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该房屋给张某。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张小某至今未予腾退。之后张小某将房屋换了锁,张某与妻子何某无奈之下在外租房居住。20161月,张某、何某回到该房屋后被张小某及其他人殴打。张某为避免发生更大冲突,遂报警,希望警察解决问题,警察带双方去派出所解决问题。因之前多次报警均没有予以解决问题,再加上张某和妻子没有地方住,所以张某案发当日情绪有些激动未配合警察去派出所,张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能从轻量刑。

二、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

张某全程没有打警察,是在不配合警察的过程中无意碰到了警察,且警察均不构成轻微伤,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三、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比较小。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第16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四、张某认罪态度好,年纪比较大,患有脑血栓等严重疾病,建议对其量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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