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9/4/8 16:16: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被告人陶某于20164月某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东里某小区某歌舞厅门前,酒后因故与被害人何某发生冲突后持单刃刀扎刺何某胸、腹部二刀,何某被锐器刺击胸部造成心脏破裂至心包填塞死亡。被告人陶某杀人后打电话报警并抢救被害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辩护的要点

1.被告人系自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3款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过四年;

2.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对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抢救效果、人身损害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20款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8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5.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5款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6.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6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7.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

8.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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