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涉嫌盗窃罪的刑事辩护词
时间:2012/10/30 16:32: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郭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盗窃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郭某,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参与了今天的法庭审理。我认为郭某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郭某减轻处罚,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郭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没有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药品的原始占有关系。

“甲市A分局发还物品清单”所载20箱罗氏芬药品在事主B集团处,郭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二、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郭某盗窃B集团出库单。(指控郭某盗窃只是一种推测)。

“2003年6月27日在C派出所公安人员询问B集团商务部后勤组工作人员汤某时,汤说:6月26日下午5:30分把出库单用一个夹子夹着,挂在墙壁上”,那么从6月26日下午5:30分以后到6月27日下午郭某到B集团商务部之前,B集团或者他人不一定没有动过这套出库单,因为从本案卷宗调查记录及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B集团出库单制作、存放、盖章、保管、提货程序不规范,甚至可以说比较混乱。下面陈述可以证实:

“2003年9月19日在D楼检察院人员询问汤某笔录第二页:

问:请回忆一下**E公司的单据是你办理的吗?

答:是

问:在出库单上盖过章吗?

答:没有

问:在出库单蓝、黄、绿联上盖过章吗

答:都没盖过

问:请看一下写有“经手邓某”收货单位:**B集团E公司的黄联是你办理的吗?

答:是

问:上面盖的章是你们单位的章吗?(B集团专用章)

答:是

问:这个章是你盖的吗?

答:不是

问:这个章由谁保管,放于何处

答:该章为两个部门公用,放在一个办公桌上,大家都可以用

问:案发那天放哪里

答:因为另一个部门在上班,所以章肯定是放在外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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