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死亡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时间:2012/10/30 16:31: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杨某、万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被害人马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的诉讼代理人。我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参加了刚才的庭审,我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杨某与他人将被害人马某关进审讯(留置室), 马某死于审讯室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被害人马某是自杀还是他杀?被告人段某、杨某、万某就1998年6月7日晚传唤马某一事,向C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作了下列陈述:



(一)2000年7月10日 , 段某证实:“当天晚上 ,谁提出的去传唤马某我记不清了,但当天晚是我和万某值班 , 杨某队长带班 , 我和万某去传唤马某是李队长同意的 , 由万某开车带我去的。”(见2000年7月10日,段某的《C区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二)2000年7月10日 , 被告杨某证实:“那天晚上是段某和万某他们直接下派出所,万找我说用中队的车去传唤马某,我就把钥匙给宋了。”(见2000年7月10日,杨某的《讯问笔录》)



( 三 )2000年7月10日,被告万某证实:“那天晚上,我和杨某、段某的三人值班,杨某让传唤马某的,因为我会开车,杨某让我和段某两人去传唤马某的。”(见2000年7月10日,万某的《C区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二、被害人马某在被告的非法拘禁期间死于审讯室,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被告传唤被害人马某的程序违法。

1、被告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第173 条规定,传唤马某时未经C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

2、被告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程序规定》第174条责令马某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捺指印、填写到案时间。



(二)被告1998年6月7日传唤马某之后,其于1998年7月9日早上8时20分给马某办理的《继盘问(留置)审批表》不能证明其关押马某的行为属合法行为。



1、尽管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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