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中受伤所提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支持
时间:2012/11/1 10:44: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案情:
  2005年6月12日,陈某等7个无业青年由于手头吃紧,顿生盗窃念头。当天凌晨5 点多,他们翻墙进入事先踩好点的重庆某公司。为方便盗窃,他们还随身携带着刀、棒和铁撬棍等工具。他们先摸进耐火材料车间,先后将压砖机使用的盖板、底板等39件钢模具搬出来,藏在公司门岗围墙外。事后估价,这批钢模具价值8686元。正当7人以为得手,兴高采烈地转运赃物时,突然一道手电筒的光束向他们照来。原来,当地派出所民警杨某等巡逻至此,正撞见这一幕。 “抓小偷!”杨警官和该公司保卫科的几个人展开抓捕。陈某及同伙见状四散逃窜。情急之下,陈某拿出事先藏在身上的水果刀,一阵挥舞。杨警官冲上去试图空手夺刀,却被划伤。陈某等人终被捉获。他们被提起公诉后,杨警官以受轻微伤为由向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5000多元。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杨警官的起诉不应支持。理由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由被害人等所提起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害的赔偿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实体要件上首先应当符合《刑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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