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和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杨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杨某的二审辩护人。参加完二审的法庭审理后,我对本案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坚定了我的辩护主王甲。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参与故意杀人的事实不予否认,但是我认为,本案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缘于被害人宋某的过错,而且根据杨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不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应该依法判处较轻的刑罚。一审对其处以极刑,显然量刑畸重。现在,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理由,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被害人宋某的严重过错所引起,在对被告人杨某量刑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对杨某予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虽然参与实施了杀害宋某的犯罪行为,但是,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被害人宋某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宋某为了达到与杨某继续保持婚外性关系的目的,长期对杨某进行威胁、恐吓,才把杨某一步一步地逼上了绝境,使杨某不得不同意王甲“做掉宋某”的主王甲。因此,对被告人杨某理应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宋某对杨某的人身自由进行控制。
被害人宋某与被告人杨某两人从1995年开始保持婚外两性关系。大概从1997年宋某的性功能衰退开始,宋就对杨某严加看管,每天都得向他汇报,不允许杨某与别的男人交往,就连杨某跟同事出去吃饭等日常行为都要向他细说,杨某出去玩儿的时候,宋老是打电话问杨某都和谁在一起,而且杨某跟爱人同房的细节,比如杨某如何与丈夫做爱等都必须向他讲。
第二,宋某逼杨某离婚,并对杨某实施暴力伤害和精神胁迫。
1999年杨某的女儿上学后,因杨某需要照顾孩子而与宋某接触少了,宋某就要求杨某离婚,并对杨某实施精神威胁说:他得不到的东西谁也别想得到。2001年底,杨某提出分手,宋某不同意,威胁杨某说,如果杨某离开他,他就到杨某的单位说出他们之间的关系。而且威胁会让杨某的丈夫的刹车失灵,杀死杨某的孩子等。宋某曾经当着杨某的面用一把万能钥匙将一辆汽车捅开,说如果杨某离开他,就让她丈夫开车出交通事故死了。宋的纠缠和威胁使得杨某既不愿与宋保持关系,又不敢与他分手,怕惹急宋某。
除了在精神上对杨某实施胁迫外,宋某还经常对杨某拳脚相加,对杨某进行肉体上的折磨。证人田某的证言可以证实:杨某的脸上时常会带有一些轻伤什么的,宋某还曾经将杨某的夏利车都砸了,然后到田某所在的修理场去修。更恶劣的是,有一次宋和杨某在朋友家十二层楼的阳台上吵架,宋扬言要将杨某从那儿扔下去,吓得杨某说以后再也不会到那个地方去了。
第三,宋某变本加厉,将他的口头威胁付诸行动,开始具体实施报复杨某的行为,把杨某逼上了绝路。
尽管宋某严格限制杨某的私生活,对杨某进行暴力伤害和精神胁迫,但杨某都默默忍受了,不敢惹急他。王甲多次提出将宋某除掉,杨某也都没有同意,但是,随后的宋某更加变本加厉。
被告人杨某出于道德和良心的发现,主动提出与宋某断绝这种不正当两性关系时,理应得到被害人宋某的理解。但是,以上的事实却说明:宋某为了达到长期占有杨某的目的,对杨某进行精神上的威胁和肉体上的摧残,使得杨某苦不堪言。作为一名弱女子,杨某不得不长期默默忍受宋某多年来的打骂和威胁,加之杨某在单位比较好强,年年立功、受奖,深受领导的信任,她害怕宋某真的会杀死她的丈夫和她心爱的、天真无邪的孩子,更害怕宋某真的会将她们二人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散播到她的单位,而且宋某确实准备去找杨某的所长,并打听了杨某的所长的电话。根据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告人杨某也是受害者。杨某在宋某的暴力和精神的双重胁迫之下曾经一忍再忍,最后被宋逼得精神崩溃、走投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