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火锅城发生的债权债务的合同纠纷上诉审代理词
时间:2012/11/1 11:11: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甲火锅城的委托,担任其上诉乙公司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债务纠纷。
上诉人于2002年4月26日成立,不可能于2002年3月与被上诉人签订装饰工程合同。被上诉人并未给上诉人进行提供装修劳务。被上诉人于2003年3月对上诉人的上级公司甲公司承租的A乡B村C号院内房屋进行了装修。上诉人现使用被上诉人提供过装修劳务的房屋,是上诉人的上级公司甲公司无偿提供给上诉人使用。
(二)被上诉人一审时向法庭提供的3张支票存根及乔某个人出据的借条,如确属乔某个人所写只能证明乔某个人与被上诉人有债务关系,上述债务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一审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乔某在支票存根及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属职务行为。
(三)上诉人的上级公司甲公司已于2002年5月29日付清了被上诉人的人工费及欠款共计187000元,2002年10月16日乔某给被上诉人签字的行为属乔某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
被上诉人称“双方2002年10月16日进行核算”,依据其与甲公司的合同关系,参与核算的另一方应是甲公司,而不是乔某个人,更不是上诉人。现被上诉人没有相关授权委托书能证明甲公司委托上诉人或乔某个人与其结算,以及授权乔某代甲公司出据欠条。
二、被上诉人诉讼主体错误,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一)被上诉人与甲公司存在着装修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现经营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时,上诉人并未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装修合同关系。
(二)现甲公司也认可了其与被上诉人的装修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因装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将甲公司列为被告,而不应列上诉人为被告。
(三)上诉人是甲公司组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诉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楚,上诉人的上级公司甲公司与被上诉人存在着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引发的诉讼纠纷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错误,现甲公司得知被上诉人起诉后,也认为,如有争议应诉甲公司,与上诉人无关,现二审程序中,甲公司也不便参与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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