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提供恶劣的工作环境致上诉人工伤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词
时间:2012/11/1 11:02: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李某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李某上诉甲中心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违反《劳动法》及《A市劳动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给上诉人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上诉人因工受伤后,拒绝支付上诉人的工伤工资及医疗费,上诉人左手大拇指已失去,不能继续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且被上诉人为了逃避责任去向不明,上诉人在劳动争议仲裁及一审法院都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
(一)被上诉人在寒冷季节让上诉人在室外做工作时,因天气寒冷,刮了3-4级北风,上诉人手冻麻木失去知觉,导致左手大拇指被锯掉,上诉人的工伤是因被上诉人提供不良的工作环境所致。(详见上诉人的起诉状及上诉人二审时向法庭提供的2002年3月8日上诉人交给B区工伤认定部门的证明的复印件)。
(二)因被上诉人拒不支付上诉人工伤医疗费,工伤工资,上诉人才不得不于2002年7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应支付上诉人的相关费用。本案一审时上诉人也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系农民,文化水平低,只会干木工活,现左手大拇指锯掉后已不能再从事木工工作,上诉人不能再给被上诉人干装修活。
(四)被上诉人为了逃避其应承担上诉人工伤的法律责任,现去向不明,连法院都未联系上,其不可能再履行安排上诉人相应工作的应尽义务,继续保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名存实亡的劳动关系也无必要。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上诉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撤销一审判决,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
(一)              判决解除劳动关系;
(二)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元;
(三)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工伤津贴7200元,支付医疗费2365.80元;
(四)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800元;
(五)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养伤期间的房租费700元,取暖费200元;
(六)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具押金4500元;
(七)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160元;
(八)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就医交通费185元;
(九)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400元;
(十)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劳动鉴定费200元;
(十一)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资押金5764元。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保持名存实亡的劳动关系已没有必要,相反会更严重地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依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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