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时间:2012/11/1 10:58: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廖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告4月10日擅自停原告所驾驶的A号出租汽车违反了《劳动法》和《甲市劳动合同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第20条第3款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以原告两次违反甲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停运的决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由于某种原因被告要对原告进行5000元的罚款,原告没有交的罚款,被告才对原告驾驶的车辆作出停运的决定(见录音证据)。
     2、被告未对运营车辆进行报保,致使原告承担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甲市财政局、甲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甲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运营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第6条第1项之规定以及《运营任务承包合同》第五条第1款第4项的约定,运营车辆的车辆保险费应由被告向保险公司缴纳。
     2001929,原告驾驶被告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见交通事故处理书),当时给公司打电话,要求按保险条例办理,公司经理杨某以车辆没有保险为由,让原告自己承担,致使原告承担了应由被告承担的4484.56元。
     被告称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未通报公司与事实不符。
     3、被告未给原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原告每月的承包金为5455元,这里面包括车份钱 4700元,个人所得税75元,工资412元,保险180 元。注:给车作保养100元,应扣120元的油补,2000年7月。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3款和《甲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5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告收取原告的风险抵押金50000元,应返还原告。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的第24条,《甲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4条规定,被告收取原告的风险抵押金应返还原告。
 即使风险抵押金是车辆价值保证金,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运营承包合同》第8条第1款的约定,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也应将50000元退还原告。
    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理有据。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第8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为420元/月×3=1260元。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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