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代理意见
时间:2012/11/1 10:53: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一、《房屋买卖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是对《甲市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和完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甲市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二、被申请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无违约行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未履行2005年4月1日之前支付首付款10万元、2005年4月1日起75个工作日内付清被申请人房款的义务,由于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的合同不能履行,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被申请人违约金4万元。
四、被申请人请求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甲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即20%),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申请人未于2005年5月31日按期支付购买被申请人房屋的首付款10万元(注:未支付到期购房首付款10万元占全部价款33.8万元的30%,即使扣除A公司代其支付的2万元订金,未支付的到期首付款余款8万元仍占全部房款33.8万元的24%,此点请仲裁庭高度注意!)因此,暂且不谈申请人于2005年7月15日之前未付清全部购房款,被申请人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仅凭申请人未支付的到期首付款达到全部房款五分之一这一项,就无可争议地应当解除《甲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仲裁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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