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接受乙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公司拖欠膜结构造型工程款事宜进行催告,贵公司截止2007年5月23日,共计拖欠工程款90000元整。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还应给付违约金17461.6元。贵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使乙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业务受到影响,希望贵公司自收到本律师函七日内,速与乙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办理还款事宜。否则通过诉讼途径,贵公司还需负担诉讼费,违约金、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造成双方诉累。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