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筑公司: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乙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工程款事宜进行催告,贵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丙系统工程合同书。工程验收使用后,截止2005年5月,贵公司累计拖欠工程款423670元,及合同约定的赔偿金716282.56元未付。经过多次与贵公司项目经理程某交涉,均无回应。经了解,发包方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已将此笔工程款支付给贵公司。贵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使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业务受到影响,希望贵公司自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速与乙公司联系办理还款事宜。否则我们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