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从继祖母获得遗产的代位继承纠纷一审代理词
时间:2012/10/30 18:09: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原告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55年来A市与原告父亲李甲形成继母子关系,原告父亲当时只有15岁(1941年出生)尚未成年,原告爷爷与王某结婚也有为抚育幼子李甲的原因之一。原告父亲包括原告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所以原告父亲是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原告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原告有代位继承权。
二、被继承人留有遗产房屋拆迁款23万元。
被继承人王某于2003年8月去世,2003年被继承人与原告爷爷李某(当时已故)取得拆迁补偿款1251882.18元,被继承人去世后尚留有23万元拆迁存款,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继承分配事宜,被告在录音中也承认了这个数额。
从被告提供的2003年1月8日《A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原告提供的二份录音证据及庭审质证认证也可以得到证实。
三、被告人说被继承人拆迁款遗产已经没有了,是侵权行为。
从庭审中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23万元拆迁款遗产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不存在,原告举证可以证明被继承人拆迁遗产款23万元存在,为此原告要求继承应得份额3.8万元。
四、原告李乙拆迁补偿款与本案无关,被告所说的已分给原告应该继承的份额,是不对的,原告李乙获得的款项是自有房产获得的拆迁款与本案无关。
综上,原告在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23万元,应该分得3.8万元。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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