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过错致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代理词
时间:2012/10/30 18:01: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原告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我认为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买卖关系并要求返还36万元购房款是合理合法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一点,本案的买卖关系中,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从而给双方今后继续全面的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因为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本案的被告虽然也在原告的再三催促下向原告提供了一份已由其事先填写好的一份合同范本,但那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被告填写的内容有多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要求的,现双方对合同内容分歧较大,已无法再达成一直的合同条款。
第二点,本案当中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存有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到原告人的正常使用,刚才我们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已向法庭提供了该房有多处漏水、渗水现象,特别是卫生间及门厅走廊大面积渗水,已使装修部分及墙体出现腐蚀现象,已危及到原告人的安全,除此之外,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本案的原告已是近80岁的老人,且行动不便,其妻子患有严重疾病行动受阻,然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该套房屋只有一部电梯在勉强运行,而且是三天两头的坏,原告从入住到现已有好几次从一层步行到19层。如果说这些问题遇到一些行动比较便利的年轻人身上从实际出发,或许还有忍让的余地,但这些问题是放在本案原告及其家属的身上,我认为绝对不是一个“忍”字就能了事,因为这个问题已严重的影响到原告一家正常居住和使用,那么,依照我国有关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原告据此提出解除买卖关系,是应得到法院支持的。还有一点就是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该幢楼的房屋,没有明确的物业部门,致使原告今年冬天无法正常采暖,无法正常收看有线电视。
综上几点,我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已无法签订书面合同,致使买卖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也由于被告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使用,故原告提出解除买卖关系返还价款,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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