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经营权原告有权转租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时间:2012/10/30 18:00:00来源:国韬律师事务所浏览:7389次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我认为本案的合同是否有效,已没有实际意义了,因为原告在起诉时已主张与被告解除合同,现被告主张合同无效,其目的之一就意味着合同将不再履行,但是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合同无论是解除也好,无效也好,他将不影响本案原告主张诉讼请求的权利,因为本案属承包经营合同,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已实际取得原告名下“A酒家”的经营权,且也实际从事了相关的经营活动,而且一直占用着原告以合法形式取得的经营场地。这些事实无论是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依据我国法律公平原则,被告都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
我认为本案合同属有效合同。因为本案当中根本不存在转租问题,我们知道原告与甲公司之间是一种房屋租赁关系,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却是一种承包关系,转租的标的物是房子,而承包的标的物是经营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只是转租行为,而且原告进行餐饮经营也是经原出租人同意,但他们并没有约定只能由原告自己经营,不能承包给他人,再说原告如何经营是自己的事情与房屋出租人没有任何干系。
我们刚才在法庭质证中已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表明,原告在与被告合作之前,已向原出租人打过报告,且原出租人也予以认可,原告也实际按报告所述进行了具体的施工,后来原出租人的物业部门也是直接以被告的名称通知其履行相应的义务,这说明原出租人已以自己的行为证实了他是同意原告的这种经营方式的,特别是在被告给他租金的时候,他也接收这说明原告即是有转租行为原出租人也是不反对的,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我就该这些,请法院能综合考虑。
反诉:
关于被告提到的损失问题我认为是不存在的。
1、从反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反诉人罗列的所谓的损失应包括这么几个方面:(1)厨房用具;(2)装修费用;(3)设备改造(排烟改造)
2、反诉讼的事实也是不成立的
(1)未接通天然气问题,这一点我们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是承诺给反诉人开通天然气,最主要的是我们在我们移交的时候,也没有煤气设备这一项(我指的是煤气罐),后来只因为被处罚是由于反诉人自行使用了罐装煤气,所以责任要自负
(2)关于执照问题,这一点双方在约定的时候被反诉人也只是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而并没有承诺为其办理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
(3)关于反诉称我们有欺骗行为,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反诉人这样说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因为我们与反诉人签订合同时,一切都是透明的,这一点我们在承包合同中就可以看出来,房子是谁的,里面有什么设备,那些地方需要改造,合同中约定的一清二楚,就连房租费被反诉人连一分钱的渔利都没有,这就说不上欺骗,反诉人说原告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请你拿出证据来。
综上几点,我认为反诉人的反诉理由是不成立的,请求法院驳回反诉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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